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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奖助学基金实施管理办法
2010-11-14 00:00  第二临床学院   (阅读次数:)

学生奖助学基金实施管理办法

郧医行发[2009]74号

为激励广大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同时体现学校和社会对贫困家庭学生的关怀,学校设立多类奖(助)学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为了在公正、规范的原则下实施基金的奖励、资助工作,特制定《郧阳医学院学生奖助学基金实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宗旨

基金本着优中选优、困中选困、定向奖助的原则。奖学基金主要用于在校就读期间品学兼优或在某领域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助学金主要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同等条件下学业优异的学生优先考虑。

二、奖助对象

凡我校在读且符合条件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均可申报。

三、助学基金申请条件

(一)家庭特别贫困,无力支付大学期间全部或部分学习和生活费用,进入学校贫困生档案;通过绿色通道的新生;因突发事件造成家庭临时困难;

(二)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生活俭朴,具有进取精神,无不良嗜好;

(三)一学年不能有两门课程不及格;

(四)本人自愿申请。

四、奖学基金申请条件

(一)政治思想好。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积极上进,能在班级内外起表率作用。

(二)学习成绩好。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勤奋,学年内无补考科目,综合评分在班级名列前茅;就读期间在科研创新、技能大赛或校园文体活动中,获得奖励或做出突出贡献。

(三)品德纪律好。诚实守信,能模范遵守大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身体素质好。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各种文娱体育活动,身体健康,有良好的生活卫生习惯和健康的心理素质,达到体育锻炼良好以上。

五、评审机构与评审原则

(一)学校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为主任、副主任,学工部(处)、学生资助中心、财务处、纪委监察审计处、教务处及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为成员的基金评审管理委员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工部(处)、学生资助中心,学工部(处)长兼办公室主任,学生资助中心主任兼办公室副主任。

(二)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三)同一学年内,获得学校奖学基金的学生不能同时获得学校助学基金;同一学年内,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在获得学校助学基金的同时,可申请并获得学校奖学基金。

(四)学校各种奖助学基金实行等额评审,每学年申请和评审一次。

六、评审程序

(一)学工部(处)、学生资助中心根据各种基金的具体要求向各学院下达指标,组织评审。

(二)各学院组织本院学生根据评选条件进行申请。

(三)各学院评审确定推荐名单,并在学院范围内公示五天,无异议后报学工处、学生资助中心。

(四)学工部(处)、学生资助中心对各学院推荐名单进行审核,报学校基金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后,在全校公示三天。

七、管理及使用

(一)基金的募集坚持在广泛动员基础上自愿捐赠的原则。通过加强宣传和对外交流,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使他们自愿为教育事业出钱出力。对在筹资工作中做出积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二)以学校名义设立的基金,其本金应不少于5万元人民币;以学院名义设立的基金,其本金一般不少于2万元人民币。不足单独设立基金的捐资,可根据捐资者的意愿,将资金纳入我校已设各类基金。

(三)基金的名称一般应由郧阳医学院(或郧阳医学院下属学院)、捐资者个人或团体名称和基金用途三部分组成,基金名称的确定应征得捐资者和学校双方同意。

(四)新设基金时,学校根据捐资者意愿,委托校内有关部门协助制定所设基金的章程、基金管理和使用实施细则,确定基金委员会人员组成,报学校基金评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经基金评审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方可设立。基金分为留本基金及非留本基金两类。凡在我校设立的用于资助和奖励的各基金,均按照捐赠方与学校签定的协议规定,确定基金的类别。

(五)凡海内外个人或团体在我校及我校下属学院设立的各类基金,均由学校基金评审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基金统一存放在学校财务处,财务处将各项基金统一纳入基金专项帐户,不做他用。基金运作增值部分也纳入该帐户,各项基金专款专用,互不挪用。

(六)对以我校下属学院名义设立的基金,由各学院自行审批;对以学校名义设立的基金,由学校基金评审管理委员会统一审批;各项基金当年用于资助和奖励的部分如有结余,转至下年使用。

(七)基金评审管理委员通过其办公室加强对发放和使用过程的监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上报;每年将基金募集和使用情况在全校通报。

八、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具体由学工部(处)、学生资助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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